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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条件
 
交货条件
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接受条件
29 September 2009
2009年9月29日
 
1. 除非卖方发票另有明文规定,买方应以人民币现金或者根据卖方发票上标明销售条款进行支付。如果卖方一旦认为买方的信用受损,卖方可以在每次出货以前要求现金预付。当买方违反该协议或者买卖方双方之间其它的协议时,买方没有义务进行任何的出货运输作业。
2.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同意支付由国家、州市级或者其它政府机关征收的,与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或)定价相关或依此计算的,任何税收或其他费用。
 
3. 卖方保证销售产品符合卖方的标准质量,除此之外不提供其它任何明示或者暗含的保证。这保证代替法律所明示或者暗含的所有其它保证,包括产品适销性和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无论单独或与其他产品结合使用,买方承担使用该产品的所有风险和责任。买方同意收到之后和使用之前,快速检查和测试相关产品,如果发现产品缺陷或者数量短少,需在收到产品十五(15)日历天内,以书面或者传真形式通知卖方。未能通知卖方将构成放弃所有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应认为卖方已经圆满完成产品使用过程中所有义务。如果卖方有责任,索赔金额不超过与产生损失相关的卖方产品的购买价格。卖方既不承担也不授权任何人承担与卖方产品销售或者使用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没有口头协议或保证担保影响本协议。
 
 
4.卖方概不负责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的引起的任何未能交付或延迟交付:火灾、水灾、事故、爆炸、破坏、罢工或其他干扰(与合理的劳动的要求无关)、骚乱、暴动、入侵、战争(现在或将来),行动、限制、征用、政府法规或指令,自愿或强制地对中国政府或者任何官员、部门、机构或委员会的基于国防目的的任何要求的遵守, 自愿或强制地产品征用于(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国防物品生产或者完善国防设施的要求的遵守,劳动力、燃料、动力或原材料的短缺,无力获得供应,正常供应的来源失效,无法或延误获得运输设施,一切引起产品生产和/或运输受到限制的天灾或任何超出卖方合理控制和/或卖方任何为再售而购买的材料的正常供应来源的因素(不管相似或相异于前述)。
卖方有权(但不承担责任)以卖方自己认为公平的方式,按比例分配它的可用供给或自己的生产要求和所有客户(包括买方)的需求。如果任何此类失效导致运输超过九十(90)天的延误,卖方可以选择取消货物运输 (没有责任)。
 
5.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在卖方的发票,产品的销售运输基于“FOB、运费预付”条款,卖方应对装运进行保险,并且保险费全额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进行支付。
 
 
6. 如果因为任何超出卖方的控制原因,使得卖方不可能以正常的方式装运买方订单(在规定的运输时间期满后六十(60)天内),卖方有权取消这样的订单,且不需对买方承担责任。
 
7. 卖方货物应该该管控在运输时确定的重量,应该被确认精确到标明重量的1%。
 
8. 任何源于或与本订单有关的争议或索赔适用于中国法律,并应由胜任的有相应辖权的法院处理。
 
9. 卖方接受买方订单的明确条件为,买方同意包含在本协议“接受条件”的任何不同的或附加的条款。当据该条款补充或修改的买方订单和买方对货物的验收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 除非采用书面形式,买方接受并经卖方同意,没有其他的修改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款和条件取代以前的关于上述项目的一切书面或口头沟通,特别的卖方不承认包含在买方文件中与该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方面不一致的任何条款。买方订单中以任何方式不符合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表达对卖方没有约束力,应该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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